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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和房主签订了一份买卖协议。协议内容大致如下:经双方同意达成如下协议:1、乙方于08年12月付购房首期10万元交甲方,甲方交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及房产上市证交付乙方暂时保管直到过户。2、甲方于2009年1月30日前过户到乙方。3、甲方将水电煤气物管费用至2008年12月份结清交乙方。4、乙方在房屋过户后补交甲方剩余房款。 其中甲方拿着房产证与2007年去银行抵押贷款买了辆车,房子的首付10万双方协定是拿去给银行归还贷款的。 1、这份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2、如果甲方在所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过户给乙方,那么乙方是否有权利追回所给10万元首付?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谢谢~

房产纠纷
2009-02-01 17: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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