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我父亲去医院做胃镜检查,麻药过敏造成呼吸困难,喉头水肿,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现继续在医院治疗。我想问律师这算不算医疗事故,因为时间已有10几天了,如果算医疗事故我们应该有什么证据?可否要求赔偿,赔偿金额根据什么计算?医院只答应支付医药费,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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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威的证据需要申请鉴定取得。但根据本案简单的事实,可以明确地说这不算医疗事故。
2.也许在麻醉前存在检查、询问不详的瑕疵,但即使尽善尽美,也可能发生这种意外。
3.本案从法律角度而言,可赔可不赔。如有第2条所列之瑕疵,可同医院协商解决有关费用,适度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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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由医疗卫生主管部门进行鉴定后才能得出结论。你们可以申请进行鉴定。也可以直接起诉至法院,并申请法院进行法医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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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麻醉一般不做过敏试验的。应该说是意外。适当赔偿,构成医疗事故的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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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