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因为牙疼到医院口腔科看病,被诊断为三叉神经疼并给开了药,服药后出现恶心呕吐等症状,到口腔科复查后让减半药量继续服用,结果导致全身出现过敏高烧症状,后转皮肤科进行治疗。请问这属于医疗事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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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是否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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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申请做医疗事故责任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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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只要医院有过错,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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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情况一般不必鉴定,服用一般普通药物引起的过敏反应,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医院是没有责任的。不懂医学的非专业律师最好不要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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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专业律师作答:
你好。药物过敏本身不一定属于医疗事故,但是你反应的情况存在一个患者知情权的问题。建议你把病历等就医资料给我看下,不要盲目进行鉴定。
具体可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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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开药时都应询问病人有无过敏史,并且要嘱付病人付药的注意事项及过敏后如果处理,这是医生的责任和义务,本案中在病人已经开始过敏反映时,医生还坚持让继续服用,在这医生是有过错的,应当对该事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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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