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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还有半年到期,房东想提前结束。根据合同,房屋的转让与转租一项‘在租赁期间,甲方如出售(转让)该物业,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但合同里没有说明提前告知就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房东已提前30天书面告知要收回房屋自用,请问房东还有违约责任吗? 2.根据合同,违约责任一项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违约方应以等额于押金的金额作为违约金作为赔偿。如仍不足弥补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违约方仍应作出赔偿,赔偿以实际损失为准。' 请问:除了要求房东返还押金以及支付违约金,能否主张赔偿其他费用?例如误工费、已订的桶装水和煤气、搬迁费 3.关于赔偿金额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房东能否在30天后强行收回房屋?租客能否强制要求房东继续履行合同? 4.对于赔偿金额,房东前后态度不一致,现在说以法庭判决为准,在诉讼期间租客能否继续居住?

合同纠纷
2020-02-03 11:08:4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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