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强奸行为的实施者通常采取某种足以使另一方无法反抗、不敢反抗或是不知反抗的手段,违背对方意志与其强制进行性交行为。强奸行为可以包括强迫进行阴道性交、口交、肛交等行为,例如男子强行将阴茎插入妇女肛门或口中的行为,已被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法明文规定为强奸行为,在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10条第5款增设了性交的定义:称性交者,一、是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口腔之行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口腔之行为。但目前在我国大陆地区现行刑法中,除阴道性交外的强迫他人口交、肛交、手淫等行为仅受强制猥亵罪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