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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张某认为原公司的章程已经不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因此决定召开股东临时会议,修改公司章程。2002年6月5日,9名股东收到了仅有张某签名的会议通知,并于6月7日参加了股东会。会上,张某宣读了公司章程的修改草案,结果代表3/5股权的5名股东投票同意修改公司章程,代表2/5股权的4名股东投了反对票。最后会议主持人张某宣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公司章程修改案通过。 上述哪些做法违反法律规定?为什么?

公司专长
2020-01-06 10:40:34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1)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所以,董事长张某自行决定并召集股东临时会议是违法的。董事长有主持会议的权力,但无权自行决定并召集股东会。(2)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如果不属于除外情形,只提前两天通知股东开会不合法。(3)公司法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只经过代表3/5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不合法
  • 违反法律规定,决议无效,公司章程修改案尚未通过。
  • 需通过三分之二的股东的同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