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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当地分公司经营不下去,需要撤销,而公司要把我们所有员工转接给来承包的老板,前提条件是要我们先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自动离职),才能和新接手的老板签劳动合同,如果不愿意离职的员工,说就只能立马被总部掉到别的省份分公司去工作,而我们这8年多以来和公司连续签的3次合同都是在当地海口工作,交的社保也是当地海口的,当时签的劳动合同上面的工作地点为甲方经营和业务所在地,而我们都不愿意先离职再和新老板签劳动合同,也不愿意被总部调到别的省份分公司去工作,因多种因素家庭关系不可能去别的省份,请问这样我们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要求公司赔偿或者开具离职证明领取失业金吗?公司是否违反劳动法了?

其它综合
2019-12-28 23: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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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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