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肋骨骨折4肋和6肋存在评定的伤残等级相同的可能性,但也存在不同情形。
职工工伤致4肋骨折,或者6肋骨折,未致胸廓畸形的,符合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5.10十级”“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之规定,应评定为十级伤残;但其中6肋骨折,是双侧骨折,并且致胸廓畸形的,符合“5.8八级”“45)双侧≥3根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之规定,应评定为八级伤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5.8八级
5.8.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8.2八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8.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八级。
45)双侧≥3根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5.10十级
5.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2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