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能够要求第三人承担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也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你在得到交通事故的赔偿后,还是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不能够向公司要求赔偿,如果公司没有为你购买社保,则公司要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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