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 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 系。
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
主体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劳务方和用工方都可以是
自然人、
法人或是其他组织。
一种准
劳动关系。
用工方不具备劳动法中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或者具备主体资格但工作内容具有临时性。
由用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根据用工方的指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由用工方承担在劳作过程中人身伤害的风险。
因此,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受伤是基于民法中“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请求赔偿的,而不是基于劳动法中的
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