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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以按揭方式向开发商预购房屋一套.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按揭合同的约定,张先生已经支付了按揭首付款30万元,剩余70万元由银行直接支付给开发商,从银行付款之日起,张先生每月向银行支付按揭贷款本金及利息5000元,直至20年付清. 后来,开发商将该房屋以110万元卖给 李先生,李先生以现金方式支付了100万元.张先生得知后认为开发商的行为属于一房二卖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并双倍返还已付房款200万元.案发时,张先生已向银行偿还贷款2万元. 法院判决认为,银行支付的70万元不属于双倍赔偿范围,判决开发商向张先生双倍返还60万元. 请问1.本案的判决是否合理?为什么? 2.银行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 3.如果李先生也向开发商主张双倍返还已付房款,是否可以?为什么?

房产纠纷
2006-12-20 22:5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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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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