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想咨询一下购房合同中有一项为付款方式中的银行按揭方式里有一句话,甲乙双方于房本下来10个工作日办理银行贷款面签手续,银行贷款审批手续通过后30日内.甲乙双方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等手续。然后后面还有一个甲乙双主谁先何一方在上述付款方式约定的日期内怠慢履行协助义务的,由违反方按延迟天数每日支付给对方总房款的万分之十作为迟延补偿金此迟延日期最长期限为30日,双方合同继续执行。超出延长期限30日的视为违约,合同自动解除,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然后我的房本是19年7月下来的,但是对方现在怠慢贷款,以各种理由推脱逃避,还要让我给她打20万流水证明我与她有财产上的来往以此配合贷款,在我查询律师及专业贷款人员后发现此流水我们并无义务出的时候明确拒绝她的要求,并与她沟通证明流水也是你打到我的账户证明买卖房屋的流水时,她竟以没钱为借口对此事进行推脱。因为我也有我的顾虑,在房本下来的时候我才知道她们是4个人买房,想要炒房,我也不清楚她们之间的纠纷所以我拒绝打款20万元,现在我想咨询一下本此事件是对方负主要责任还是我付主要责任,还想咨询一下如果是对方负主要责任的话,她是否以超出30日的期限,是否造成根本违约,这个30日期限应当如何判定,是从房本下来的30日还是从房本下来的10个工作日的30日,谢谢

合同纠纷
2019-12-11 19:41:4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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