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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简单介绍一下,我在原公司工作时认公司项目经理一职,在出差工程期间向公司陆续借款2万余元,此款项全部用于购买工程所需材料。工程结束后本人发现本人手中收款单加上发票已达到4万余元,也就是说本人垫款2万余元,现我与原公司已解除劳动合同,但原公司对我的垫款2万余元不予报销。我该已什么理由起诉原公司?我手里有全部4万余元话费的收款单及证据材料。能证明这4万元全部用于公司所干的工程上。之前已经将原单位诉至法院。起诉理由为原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现在法院已经判我赢了,但是对于垫款这部分法院表示不属于劳动争议,可以另诉。

劳动纠纷
2019-12-09 12:46:34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你好,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外,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另一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追问:现在我已离职,公司也不提返还垫款的事情,我想去法院诉他,但是不知道已什么理由诉讼好,是借贷纠纷还是经济纠纷
  • 返还工程垫款就可以。
    追问:现在我已离职,公司也不提返还垫款的事情,我想去法院诉他,但是不知道已什么理由诉讼好,是借贷纠纷还是经济纠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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