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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高于产前正常上班月工资,按生育津贴发放即可; 生育津贴低于产前正常上班月工资,不足部分由企业补足; 按照现行的生育津贴计算方法: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数),再乘以下列产假具体天数计发,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导致社保局发放的生育津贴远低于个人产前正常上班工资,但按照对法律的理解应该是公司补足这一部分差额。 有没有哪一款具体的法律条款具体规定,企业应该按照产前正常上班月工资发放? 企业坚持只发社保局发放的生育津贴部分,并且要从这生育津贴中扣除个人生产期间该个人缴纳的社保费和公积金费。该怎么处理?只能申请劳动仲裁吗?

公司企业
2019-11-27 17:2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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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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