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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本人赖丽梅于2019年一月份入职于福建**有限公司任职美容师一职!于2019年七月二十一号提出辞职!用人单位表示同意让我于2019年八月三十一号办理离职!期间八月二十一号由于家中孩子无人照顾没办法继续工作到当月的三十一号!并向用人单位说明原因请求谅解!直到九月十五号发工资之时迟迟没有给予我发工资拖延了十来天,我向用人单位催工资!用人单位以本人旷工的名义扣罚我工资不给发予!任职期间用人单位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予本人购买医保社保!原本3500元底薪,发予我工资时按2000元底薪计算。扣除了我十天工资按旷工结算!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9-11-13 10:07:3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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