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收养人应该具备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1、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4、年满30周岁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收养孩子,不能私下进行,必须到被收养孩子的亲生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成立,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收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时如果孩子的亲生父母健在,必须经过父母双方的同意;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