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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购买了一套二手房,由于我是想购买后直接入住的,当时提出房内的不动物品和固定设备最好不动。但出卖方提出立式空调需要搬走,我觉得只要是搬得走的应该都不算不动物品,所以[color=red]在合同中随该房屋一并转让的附属设备、设备栏中约定:室内装饰 不动物品,灯具,厨房、卫生间不动设备。[/color][color=navy]现在我已经按合同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可发现出卖方却把房内所有能拆的基本都拆走了,包括:厨房做在柜中的碗柜,卫生间内的热水器和浴灯,以及墙上的壁挂机。现在我不得不重新装修一下。请问这算不算出卖方违约?我可以申请哪些权利?[/color]

房产纠纷
2006-12-15 11:52:08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真正典型的附属物至少具备这样的特征,一经拆除,房屋本身的基本功能即被破坏,比如门窗、(平房的)烟囱等等。你的合同太粗略,想用来作为依据主张权利很困难。
      灯具有具体约定,你应该可以主张。厨房、卫生间里的基本用具可以一争,比如灶具、热水器,因为毕竟合同里提到了设备,而对方几乎拿走了一切。
  • 怎么没人顶啊,难道没有人遇到过这种情况吗?
  • 合同约定越简单就越容易发生争议,象你这情况就是,由于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可拆,哪些不能拆,因此很难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 谢谢上面的几位律师先生的关心!由于当时的约定是简单了点,但我想总应该有解决的办法的吧。难道我的权益就没办法维护了吗?请各位律师们支点招啊,谢了!!
  • 谢谢秦律师!!
  • 以后订合同之前最好请律师把关,你订立的合同有关约定不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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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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