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具体的看用了什么药物,药量多大。促进脑出血发生的无非是抗凝药用错了,用多了。或者必须用的病人没有告知,比如脑梗溶栓。你还需具体的说说。医院的责任就是赔钱。包括医药费,残疾费,精神损失费等。看个类似案例的判决书的关键部分吧:
被告迁安市,,村卫生室工作人员李,,为原告使用“降纤酶针、血塞通针”,而降纤酶、血塞通主要应用于有血栓形成患者且应在其凝血机制正常的情况下使用,故用药前须行凝血机制检查,但本案原告并无血栓形成性疾病,无用药适应症,且卫生室用药前未行凝血机制检查,李,,系实际医疗者,其医疗行为被河北省医学会鉴定为二级丙等医疗事故,被告李,,应按河北医学会出具的鉴定,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原告陈,,进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构成医疗事故的无需再进行医疗过错及参与度的鉴定。原告陈,,因此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卫生用品费、鉴定费、病历复印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的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交通费原告要求6555.3元,被告方不予以认可,考虑原告因此医疗行为确实开支交通费的实际情况,认定为4000元为宜。原告的误工费、陪护费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应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给付,故误工费认定为78603.48元、陪护费10879.92元,残疾赔偿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日起最长赔偿30年为108150元,原告主张外用尿袋、纸尿裤,后期护理费,可先行赔付10年,10年后可再另行起诉,故此,原告的外用尿袋费用6500元、纸尿裤费用36500元,后期护理费为113630元。原告主张的后期复查费用,因不能确定其具体数额,应待该项损失实际发生时另行主张。判决如下:
被告李,,赔偿原告陈,,经济损失179607.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