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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在2017年7月入职理财公司担任业务员一职,2019年10月被立案调查,在职期间不知道这家理财公司属于非法性质吸收公共存款,2018年中旬前妻用工资卡向我银行账户汇入13.5万整,在2019年5月已与前妻协议离婚,财产已经分割完毕。想请问前妻的违法行为我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需承担是受益部分还是受害者损失的本金

民事相关
2019-10-23 19:2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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