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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6年3月4日帮朋友提供担保借款,借期一个月,签了借款协议,到期朋友没还,期间朋友跟债权人签了还款承诺书,我并不知情也没签字,后于2017年5月11日我又签了一份担保承诺书,承诺书上并没有写什么时间偿还,只要求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直至偿清为止。2019年9月20日债权人向法院起诉我承担担保责任,请问我应该承担担保责任吗?

债权债务
2019-10-13 15:07:1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或者担保人按照法律规定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清偿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追问:请问下律师,我的担保时效超过了吗
    解答:具体要看你们所签订合同的内容是如何约定的?建议先把合同发过来我看看。
    追问:借款协议书,甲方出借人,乙方借款人,丙方是担保人,都签了字了。借款期限:2016年3月4日至2016年4月4日。其中第5条明确,乙方自愿提供担保,担保物为丙方名下的资产及工资收入,乙方以自己名下房产向甲方担供担保,但最后第九条明确: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至本金全部还清后自动终止,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我认为我没有生效,手里也没有借款协议。在期满之后的2016年9月12月乙方将自己抵押给甲方的房产证借出,我不知情。后于2017年5月11日乙方收到甲方的催款函,乙方并签字知晓,乙方同时在当天向甲方写了还款承诺书,约定2017年10月31日之前还清借款并签字,我作为担保人不知情没我的签字。当天乙方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找我签了个担保人的还款承诺书,内容为:鉴于2016年3月4日甲方与乙方签定的借款协,担保人自愿为借款人的还款提供担保,并自愿与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现因还款期已过,借款人至今未归还欠款,故由本人向出借人承诺如下:第二条为,本人愿同借款人共同参与对所借款项的本息偿还,直到清偿完全部欠款为止。第三条为,对由于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引起的一切损失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第四条,和借款人共同签暑的借款协议终止前,不得退出共同偿还借款本息地位。落款时间为2017年5月11日,我签的承诺书书中并没有承诺明确承诺期限。后律师事务所2018年8月24日又向乙方送达了律师函,我不知情。后乙方又向甲方签了两次还款承诺书,一次是2018年11月28日,承诺2019年2月28日前归还借款。一次是2019年6月21日,承诺2019年6月30日前归还借款。两次承诺我都不知情。2019年9月20日甲方向法院送达了起诉书,要求我作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直至起诉当天,我没有收到任何催款函和催款电话。请律师帮我解读下案情,我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解答:根据法律规定,若没有其他情况,你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1、保证期间不可以约定为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2、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显然,保证期间约定为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的,属于约定不明,保证期间最长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从2017年5月12日起计算两年,到2019年5月12日的两年后债权人若未向保证人起诉或申请仲裁的,保证时效经过,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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