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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您们好!!! 我是单位的收款员不是会计。在我每次向出纳会计交款时会计都不及时的给我开收据,而且等多次收款后才开出一张收据。请问各位律师 多次收款一次开票是不是应当注明日期、次数、金额、等待? 开票的日期、次数、金额、是不是对别人没意意。法律、行规、有没有什么规定。发生了纠纷后证明不了收了款开了收据。说是和别的开在一齐了。 请问律师会计这样说可不可以。 谢谢 此至 :'(

经济相关
2006-12-05 15: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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