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院的公司和我在的公司共用一个电表,刚开始我也不知道,每次后院公司送来他们公司使用电费的钱我都开张电费收据,后来会计让我再开一本收据,把交款人的名字换成我们企业法人的名字,用这张有企业法人的收据入账,那张开给后院公司的收据不入账。现在我离开这个公司了,可是两本收据还都留下了,但是只有交款人为企业法人的收据进了账,请问,那个真正电费收据没入账,以后会不会找我,问我为什么不入账,别再怀疑我收了两次钱,事实就收了一次电费的钱,只是会计为了躲税才让我把交款人写成企业法人,这样税务局就不会查,因为这个只有我和现在的会计知道 ,像这伪造的收据,能鉴定出企业法人名字不是本人写的吗?我担心他们回来认为我收了两次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