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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已出具了工作证明的红头文件并已推荐办理了职业病诊断证明,现认定工伤时,用人单位又不承认劳动关系了,理由是按照市人民政府下发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又不是适格的用工主体,劳动局仲裁委不予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这仲裁合法吗?用人单位的红头文件就不算数了吗?

劳动纠纷
2019-10-18 02:53:43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如果不认可仲裁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追问:我是一名动物防疫员,在参加由区兽医局组织的动物防疫时被感染了终身带菌的人畜共患传染病,想和用人单位认定劳动关系。可区畜牧局辩称,和我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村级防疫员的设立是基于落实政府会议纪要的精神,畜牧局作为一级行政机关执行落实会议纪要的规定而行使的行政职能,而非是畜牧局基于工作需要招聘员工,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防疫报酬也只是财政的补贴并非工资,补贴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负责。村级动物防疫员获得补助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工资性质,且其补助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而非畜牧局。防疫员的工作职责是基于政府的文件规定而设置,非畜牧为自身工作需要而设置的。防疫员的工作方式,对其实施培训、管理、考核、监督的性质区别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对其员工依据单位的规章制度实施的管理。综上,从防疫员的设立、对其进行的管理、监督、补助的发放、工作的形式或方式等,均能说明畜牧局与我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这种说法成立吗?
  •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存在雇佣劳动的事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地位,确认了劳动关系不依赖书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扩大了劳动保护范围,对不签定劳动合同的雇主有了更大约束,更多的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没有书面合同形式,通过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2、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
  •   1、劳动关系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存在雇佣劳动的事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地位,确认了劳动关系不依赖书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扩大了劳动保护范围,对不签定劳动合同的雇主有了更大约束,更多的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号)第4项规定,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条例》第2条规定精神予以受理。  在处理这类争议时,首先应督促双方当事人依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同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双方当事人在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过程中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按照补签的劳动合同和争议的具体情况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责任大小,予以妥善处理。如果当事人拒绝补签劳动合同,以及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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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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