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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父亲在世时分给的三间房屋,但现在弟弟以父亲在世时曾立的一纸分书,认为其中一间房屋应属于他所有,先是将我的房屋捣毁,后在 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时,他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我的房产证。 本来我在行政诉讼中提供了两位证人,一个是我仍在世的母亲,一个是我妹妹,她们都可以证明,虽然有分书,但后来该房已转给我了, 而且在房产登记时作为原房产权人的父亲母亲还在世,是他与母亲帮我办理了房产初始登记。但昨日我接到法院判决书,认为我于1996年 间房产登记部门仅凭村委会的产权证明就办理房产登记,属于证据不足,判决予以撤销。我非常着急,听说房产证被撤销后接下来我原来 提起的民事官司也会输,我该怎么办? 1、我是否可以在民事官司进行过程中立即向房管部门重新申领房产证? 2、或者是先把民事官司撤了,重新作权属认定? 3、如果对行政官司上诉,有无可能胜诉?因为依照行政官司的被告,即土地局的说法,当时刚刚是农村土地进行初始登记,所有的房产登记都是按这样的程序来的,只要求村委会的证明加本人申领,虽然未予公布,也符合规定。

房产纠纷
2006-11-27 14:49:3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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