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的管理人承担责任。水库所有人在管理水库过程中未采取相应安全保障措施,建筑设计方和施工方在设计施工过程中致使水库存在缺陷,对损害结果发生均具有一定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及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水库管理方若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建议你聘请我们团队的律师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