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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登记的独资企业,于2014年--至今年长期对外租赁经营权给他人期间,法人代表(即原投资人)却于2015年向自然人私自签订大额借款合同并将借款据为巳有,其本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以企业资产担保后至今未偿还分文,请问:借款期间其行为是否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或者其他犯罪嫌疑?

债权债务
2019-09-19 23:3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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