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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平安保险给业务员做招聘增员,没有签合同,连续做了1年多吧,期间有几个月没去,今天从6.13-9.12做了3个月,口头约定从几号开始上班下个月几号发工资。工作手机在公司举办博饼的时候(9.7)被偷,我有说我会赔偿,她又说可以不用赔,(我仍有打算赔偿)然后9.13,她以她发展不好为由让我不要去了,我也同意,我让她把工资结清,但是她以手机为由,压了1300,后来再我和她沟通后又给了500,还有800还没给我。她这种做法,算不算无故辞退我,乱压工资,我们没签劳动合同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其它综合
2019-09-19 13:32:42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协商不成,就劳动仲裁。
    追问:没有合同,没有打卡记录,只有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可以申请的吗?如果申请了她是要支付我双倍工资和赔偿金吗?
  • 在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 你可以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申请处理,也可以直接去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存在劳动关系的;可以工资收条、签到名单等来证明。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3.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是由单位和个人按比例共同承担,单位占大头,个人占小头。新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新劳动法新增了处罚条款,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新劳动法第四十七条作了详细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因此,劳动者或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从以上方面去证明或认定。
      司法实践中,还可以用公司业务往来的文件,录音证据等来证明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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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