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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时间:20140919,于2015年签订1年劳动合同,后没有续签。合同没有约定工资及加班工资条款。2018年7月同岗位辞退1人(岗位一共2人),增加工作量没有加工资。19年7月工资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降了200。社保只交了养老、工伤和生育,而且是按当地最低标准缴纳。14年9月至12月没有交社保。19年4月27至5月24日因病请假,期间工资一分没有。经常出现延迟发工资1月以上。法定假日加班也是常态。春节放假期间没有工资。 1、口头约定工资3200月休4天,可否要求除21.75天以外的加班工资?没有工资条。 2、克扣工资可否要求补发及赔偿金?以此为由可否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补偿金? 3、补未交社保的金额? 4、我应该怎样走法律程序维权?需要收集哪些证据?我还能主张哪些权益?

劳动纠纷
2019-08-30 20:5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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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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