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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由于要收缩运营成本,需对员工进行优化,但不愿意按劳动仲裁N+1给予赔付,只愿意赔付1个月薪资,因为当时入职时签的合同有条内容是: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甲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以上情况是否还可以要求公司按n+1赔付

其它综合
2019-08-23 22: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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