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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原来的房子是二楼,59平方米,负责开发的是吉林省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姓翟.去年签署的产权施工协议,协议内容大概是:原有房屋置换成新开发的新苑小区商品房4号楼5单元4011室(当时是根据施工图纸选定的),与原房屋的面积差额按原来的评估价(1850元/平方米)补齐.如果双方有争议,可协商解决.大致的内容是这样,而且这份协议也在产权处有备案,是去年签的. 可是,现在房子已经盖好了,没有按照当时签订回迁协议时开发商提供给我们看的施工图纸盖房子,4号楼没有5单元,现在要分给我们的是2楼,把冷山的房子,而且1楼是车库,非常挡光.(我认为如果卖的话,相当不好卖.) 开发商和我们商量,现在其它的房子钥匙已经发下去了,没有和我家原来面积相仿,4楼的房屋了.有一套110平米的房屋,但是与原房屋的差价,要按照现在的商品价补齐. 我想咨询的是,我能否要求按照原有协议执行?如果协商的话,没有原来标准的房屋给我们,我们可否要求经济补偿?对于开发商说的,其它房屋已经卖出,现在有的面积过大,按照商品房的卖出价补齐与原有房屋的差价的话,我们不能接受的话,要怎么办? 由于开发商单方面没有按照协议操作,如果协商的话,也应该提出平等的交换条件,现在明显我们的权益受到破坏.双方如果一直不能达成一致的话,我们提出控诉,能否取胜.要怎么操作.我们能够争取的最大权益是什么?

房产纠纷
2006-11-17 17:30:24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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