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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这是一起因国家环保政策导致停工的法律纠纷案。甲方是整个项目的负责人,我是乙方合同承揽方。 2017年7月30日开始在新疆托克逊县进行砂石生产。八月份开始国家因环保政策下令不合格的停工整改。甲方一直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导致乙方因合约要求必须达到生产量,九月份开始进行夜间生产。工程直至12月份被迫停工。工程结束后,甲方一直拖延未付款。不得已,我起诉了甲方,但是一审判决的结果我觉得有失公允。1.生产开始时间,甲方在记录上做了手脚,导致我生产时间少了10天,我没有物证,只有人证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且主要责任全归功于了我,夜间生产的机械磨损费和装载机费都由我一人承担了。2.生产前的设备维修费,法院也只判了人工费,我是根据生产前的合约来组织和改进机器的。3.合同明确规定,乙方有权把自己添加的设备拆卸带走或卖给甲方,但是工程被迫结束的时候,甲方强行拖走了机械。 法院没有按规定判给我5万块钱的添加设备费。4.合约没有写因政策原因或不可抗因素,甲方可以不负责任的终止合同。我是否可以请求违约金。我觉得因政策原因,双方都应该承担责任,但是一审的结果,把主要责任归功于了我。我只是合同承揽方,而甲方是整个项目的负责人,他们有权去取得生产许可证。虽然大多数砂石场都关闭了,但是也有砂石场取得了许可证。我想请问我是否应该再进行上诉,上诉的关键点在哪里,按照我的情况是否有法可依?

合同纠纷
2019-08-09 15:5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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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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