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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深福法民一(劳)初字第298号 原告广州A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区**。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冼**﹐该公司人事经理。 原告广州A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广东省**市**区**大厦**室。 负责人钟**﹐该公司总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广东省**市**区**路**岭**号**室。 委托代理人彭**﹐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请求判令﹕一、确认原告2005年12月31日终止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行为有效﹐原告无需与被告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认为﹐被告是1995年7月15日入职中国天津A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2000年底因原告经营的原因将被告划归原告管理﹐并承诺工龄可连续计算。被告在原告处工作已经超过10年﹐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据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现查明﹐双方劳动关系情况如下﹕ 一、 入职时间﹕1995年7月15日﹔ 二、 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时间﹕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三、 员工工作岗位﹕电梯维修工﹔ 四、 每月工资数﹕3300元﹔ 五、 员工是否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六、 员工工作年限﹕十年零五个月﹔ 七、 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及原因﹕2005年11月28日﹐原告告知被告劳动合同终止后不再续签劳动合﹐被告于2005年12月31日离职﹐并提出异议﹔ 八、 申请仲裁时间﹕2005年12月6日﹔ 九、 仲裁请求﹕申诉人(被告)要求被诉人(二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十、 仲裁结果﹕一、第一被诉人(原告广州A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申诉人于2006年1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第二被诉人(原告广州A电梯有限公司)承担第一被诉人与申人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连带责任﹔ 十一、 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1、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2005年度年假表无异议﹐确认被告的入职时间为1995年7月15日﹔ 2、 原告广州A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分公司)于2005年11月18日发给被告一份《续签劳动合同确认表》﹐被告于2005年11月23日在该表上写明“根据《劳动法》本人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将该表交回原告深圳分公司﹔原告深圳分公司的部门领导于2005年11月28日在该表中注明“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原告表示《续签劳动合同确认表》的发放对象是有所有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员工﹐其中包括不准备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 3、 2005年11月23日﹐被告向原告深圳分公司递交“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申请书﹐要求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5年11月28日﹐原告深圳分公司向被告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该书写明“合同期满后﹐公司与你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特此通知”﹔被告表示见到了该份通知书﹐但是通知书是原告收到被告的申请后才出具的﹐因此没有签收﹔ 4、 原告深圳分公司系原告广州A电梯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以上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分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原、被告的合法权益受劳动法的保护。根据原告确认的被告的入职时间﹐可以计算出被告在原深圳分公司处工作期限已满十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向被告发出的《续签劳动合同确认表》﹐能否视为系原告向被告作出的同意续签劳动合同意思表示。从《续签劳动合同确认表》的表面意思看﹐该表是用人单位对员工是否续签劳动合同行为的一种询证方式﹔从表格内容来看﹐该表首先由员工确认是否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其次再由用人单位的部门领导进行确认﹔从时间上来看﹐该表是原告在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前发出的。原告作为用人单位﹐系《续签劳动合同确认表》的发放方﹐其在与被告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前向被告发放该表﹐要求被告对是否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作出意思表示﹔从常理推断﹐原告对于合同即将到期而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直接发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而无需先通过《续签劳动合同确认表》征询员工意见后﹐再向员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反之﹐原告向员工发出的《续签劳动合同确认表》的行为﹐应当是在其已同意的与该名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作出的﹔故原告称《续签劳动合同确认表》的发放对象包括不准备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于理相悖﹐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收到《续签劳动合同确认表》后﹐在该表中选择了“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将该表上交领导﹐即已完成了“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原告收到该表后﹐应当视为双方均同意续签劳动合同。2005年11月23日﹐被告向原告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原告即应当与被告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原告深圳分公司于2005年11月28日向被告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系双方在达成同意续签劳动合同意思表示后单方作出的﹐应为无效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广州和A电梯有限公司、广州A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与被告曾创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二、驳回原告广州A电梯有限公司与原告广州A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金额与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金额相同)。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赛 ** 二OO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魏 **

劳动纠纷
2006-11-10 22:40:2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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