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劳动合同的起始期限不同,结束日期相同,其他内容都一致,落款的日期相同,以那份为准?
如果申请二倍工资的劳动仲裁,又以哪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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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般以后签的为准。
追问:我是2018年10月29日入职的,人事一直到2019年4月1日才跟我签合同,公司留底的那份合同的起始日期是2018 年12月31日,我的那份的起始日期是2019年4月1日,结束日期都是2020年1月1日,最后落款签订的日期是2019年4月1日,现在我与公司有劳动纠纷,申请二倍工资的劳动仲裁,是按哪份合同的起始日期?
两份起始日期不同的合同,有效吗?
都有签名和盖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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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