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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下,每日工作时间为12点到22点下班或13点到23点下班中间只有45分钟时间吃饭其余均为上班时间,一个月只有两天休息时间,是否合乎劳动法,另外假如老板排班表不是很满意可能出现强制加班情况下是否有权利拒绝,或随意改动上班时间能不能拒绝

合同纠纷
2019-07-30 09:41:47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关于劳动时间《劳动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做法,劳动者有权拒绝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 可以拒绝,最好多协商多沟通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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