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们公司三个人合伙我34大股东法人51还有一个15,有入公司章程。注册约定使用资金由大股东出资开的,然后后期分红在交还给他就行,算是大股东垫资,年底分红过一次,分的数额没按股份来,我分到25的分红,没计较,现在合作不愉快了,大股东以我开始没有出资为由不认同我的股份,期间我是教一些技术性东西付出努力的,没有单独写协议,现在我该怎么保护自己权益,我的股东身份合法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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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结合你们在工商局的登记情况确定
追问:当时只是通知在手机软件里认证股东的,没其他特别说明,这个怎么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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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