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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被告,1.要求支付拖欠场地租金。2.合同已到期被告交回场地。因被告住所地不明,法院公告送达,开庭时被告未到庭。原告有租赁合同,催缴租金通知书。法院判决原告不能举证被告欠租的证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这个判决有理吗?下一步该如何?请赐教。谢谢。

婚姻家庭
2019-07-23 18: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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