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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间公司工作了三年多了。因订单不足。公司在6月底完成最后的生产任务7月份开始停止生产并把厂房设备清理变卖退租出去了。仅保留租用一个十平方左右的老板办公室用来处理后续事务吧。公司老板不愿正按正常劳动法补偿并提出安排去别的镇区别人的公司上班。并在本公司打卡并结算工资。不愿去别人工厂上班的留下来的公司将按本市最低基本工资1720元每月结算。取消所有补助津贴。自愿离职的可以拿到500至3000左右的补偿款。(工人工龄在1到8年)现在大多数工人都自愿走了。还有7个"钉子户"不愿走。现在厂房及办公室都是别人的了(只有一间老板办公室)。前两天发了一张通知安排我们7人到保安室上班。其实保安室也不属于我们老板的了。今天公司大门口的公司名称广告字已被折除换成别人公司的名字了。我们找了劳动局。他们说公司不生产了发最低基本工资是合法的。叫我们协商。我们现在每周上班五天。我们准备提请劳动仲裁。我们这几个工人都不懂这方面的法规。仲裁不知道能不能胜诉。请问是以不同意调岗降薪提诉吗?还是怎么样?希望能得到您们的帮助。谢谢!

其它综合
2019-07-21 15:5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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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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