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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08年因看中威海市未来的建设,在文峰区贷款买了一处房产,但开发商并未有足够能力,导致交房期限过了6年之后仍未交房(现已破产),于是本人和众多业主一样,在文登区法院的协商下,将房屋退回,并判决开发商返还我的首付,并偿还判决书判决后的房贷。 但是由于开发商并未偿还贷款,导致银行将我自己和担保公司告上法庭,最终法院不支持由房地产公司偿还贷款的诉讼请求。 那么我由于第一个判决书,已经没有了房产的所有权,而又因为第二个诉讼,还需要为不属于我的房产偿还银行贷款以及房地产开发商拖欠偿还贷款产生的高额利息。 那么我应该怎么做?我明明没做错什么为什么没拿到房子还需要偿还贷款?

债权债务
2019-07-16 08:20:0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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