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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30日,杨某与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其开发的某县广场第一栋第二层整层铺面(建筑面积2000㎡),总房款1100万元,合同签订的当天,原告持《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材料到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下属的某县房地产管理所办理了备案登记。2012年10月8日,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筹集资金,以法定代表人许某名义与杨某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杨某借给许某1100万元,月利率2%,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某县广场第一栋第二层整层铺面(建筑面积2000㎡)以预售方式备案至杨某名下作为借款担保,许某逾期一个月不还款的,杨某有权追回本息和违约金,也有权主张该二层铺面归杨某所有。 因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许某不能按期还款,杨某打算处分二层铺面,于2014年10月15日前往某县房管所询问和查询相关办理手续事宜,才发现自己名下的二层铺面的备案登记手续早在2012年10月已被某县房管所注销。

房产纠纷
2019-07-01 18:4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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