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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甲、鞠乙是南宫市金马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分别占股60%和40%。该公司名下拥有南宫市锦绣花园项目。2017年1月18日,雷某某与鞠甲、鞠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鞠甲和鞠乙分别将金马公司36.14%、23.86%的股权转让给雷某某,三人合作开发锦绣花园项目。三方约定:自协议签字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雷某支付鞠乙的股权转让金240万元,公司办理23.86%的股权变更登记;雷某某于20017年2月7日支付鞠甲股权转让金363.6万元;上述款项到账后,公司在10日内办理完毕法定代表人和另外36.14%股权变更登记;雷某某应于3月31日前打入公司账户项目开发资金486.4万元……若雷某某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股金,鞠甲二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雷某某支付违约金50万元;若鞠甲、鞠乙违反本协议约定,雷某某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股金和项目投资,并有权要求鞠甲、鞠乙二人各支付违约金50万元。2017年1月25日,鞠甲、鞠乙收到雷某某支付的第一笔股权转让款240万元,比协议规定的时间晚两天,但鞠甲二人对此没有提出异议并已收此款。第二笔转让款约定的交款期是2月7日,因鞠甲身体不适,双方以短信约定2月9日交款。2月9日,雷某某和合同中介人马某等人去鞠甲家,鞠甲以雷某某迟延交款为由拒绝雷某某二次交款。同年2月6日,山东夏津县华夏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李某和鞠甲、鞠乙商谈金马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双方于2月8日另行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2月12日,鞠甲、鞠乙和雷某某就解除合同事情进行协商,双方拟定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终止1月18日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鞠甲二人退回雷某某股金240万,并另付雷某某补偿金10万元,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问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什么?履行顺序?义务是否按照约定履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是否达成变更?如果履行发生障碍,究竟哪一方需要承担责任?

公司专长
2019-06-26 18:28:3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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