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期限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规定期限为两年。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