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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岗位工作15年,突然要求调岗,谈话时说的理由是不能胜任工作,但一直不肯给予具体的不胜任的工作的理由,后来出具的书面调岗表就写岗位需要,请问我不同意调岗如何维权?

合同纠纷
2019-06-20 04:00:1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时,可以另行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提前三十日通知之后要求其离职的。
    针对不胜任岗位解除的问题,实践中操作的手法比较多,根据你们公司的情况,提几点建议:

    一、确认公司关于调岗的制度是否合法生效;

    二、该员工的原工作岗位及要求,考核结果(考核程序的合理公正);

    三、调岗通知,注明到新岗位的报道日期及逾期不报到的后果,让其本人签收,不签收EMS快递给该员工;

    四、禁止该员工到原部门工作;

    五、其若不到新岗位报道(不管是否进入公司),视为旷工,根据旷工天数,发给警告信等,达到公司规定的解除天数,即书面通知解除。无需赔偿任何东西。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间接规定了在员工不胜任现有岗位的前提下企业有单方调岗的权利。
      但该单方调岗的权利也不是不受任何约束,企业在操作不胜任调岗时应当把握:
      1、用人单位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即该劳动者确实不能按照单位的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在实践当中需要以“岗位说明书”“目标责任书”等文件予以佐证;
      2、调整后的岗位应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技能相适应,保持一定的合理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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