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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李某之前在1店发生严重违纪事件,李某一开始不追究,张某被1店调离到2店继续工作。一段时间后,李某向1店的经理反映当时与张某在店的违纪事件,张某被公司辞退(1、2店是一个企业)。再也回不到这个公司了。 我有个疑问,对此事件,如果当时张某不去2店,直接申请离职。事后李某再向公司领导举办当时的违纪事件,张某是不是不会被牵制,即使主动离职,还可以继续复职?

合同纠纷
2019-06-20 06:52:05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说明劳动者付出正常的劳动后,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2、问题中所述“聚众斗殴、无故旷工”等,属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内容,是用来确认是否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依据,但不是用人单位拒付劳动者工资的法定构成要件。3、综上,如果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就依法有权拿到工资,争议焦点应是应支付的工资数额。所以,”员工严重违纪不能拿工资“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 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离职的法定事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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