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19年3月28号解除劳动合同,5月20办理失业证,期间未领取的两个月失业金可以补发吗

劳动纠纷
2019-06-19 22:04:52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失业金领取的月数是相对固定的,以审批为准。
  • 失业证的用途具体如下:  1.《就、失业证》由市劳动局负责统一印制和管理,各区、县、街劳动部门负责具体发放和管理。  2.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正式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城镇失业人员及企业内的城镇劳动力均适用《就、失业证》。  3.《就、失业证》用于记载城镇劳动力就业、失业,参加职业技术培训和缴纳失业保险的情况,是失业人员求职和失业职工领取救济金并实现再次就业的凭证。  4.持有蓝印户口的失业人员领取《就、失业证》时,除按有关规定办理外,还应在每年年底持户口本和《就、失业证》到发证部门进行年检。  5.失业人员在本区内搬迁的,由原所在街凭其户口本,向迁入街开据《失业人员档案转迁介绍信》,迁入街应在其《就、失业证》上填写变更住址。《就、失业证》编号不变。  6.《就、失业证》的填写要真实、规范,不得有涂改和遗漏,不得转借他人。遗失后应及时向户口所在街道劳动部门挂失,同时在《天津市劳动力市场报》上声明作废。自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后方可补发新证,原编号不变。  7.至于你的说的小额贷款,根据地方不同政策也有所不同。一般市区居民,失业后办理相关手续,可以进行小额贷款在贰万左右。
  • 一、办理材料:  《身份证》、《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离职证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入职登记表》两张一寸照片《失业证用》。二、办理流程: 1、自失业之日起30日内必须本人持身份证等以上的相关证明到户籍所在地镇(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所)办理《失业证》和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2、超过60日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三、参照《社会保险法》有关条款: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 《失业保险条例》第16条还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办理失业登记的手续一般要求是:   (一)区(县)劳动局失业保险机构接到失业人员档案后,依据其档案记载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核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及标准。   (二)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天以内,必须到本人户口所在县市区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三)办理失业登记时应携带下列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2、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张;   3、本人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5、失业职工从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后的次月起,就可按月持本人《失业证》、《居民身份证》,到本人户口所在城镇劳动部门领取失业保险金。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