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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张某向肖某、李某、向某、万某提出,由肖某、李某、向某在京东夺宝岛网络平台购买手机,交由自己和万某更换手机主板后,又利用平台“7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则向京东商城退货。张某承诺事后每部手机支付给肖某、李某、向某200元。 2017年5月30日至2017年7月3日,肖某、李某通过京东夺宝岛网络平台拍得华为p10、华为mate9手机19部, 向某拍得华为p10、华为mate9手机8部。后由张某、万某将此27部手机的主板更换为其从他处购买的废旧主板后,又向京东商城退货退款,张某则将换下的手机主板出卖牟利。其中,肖某、李某的19部手机主板维修金额43024元,向某的8部手机主板维修金额17477元。2017年12月6日,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问题一:张某等人行为是否成立合同诈骗罪,为什么?问题二:张某等人行为是否成立诈骗罪,为什么?问题三:张某等人行为是否成立盗窃罪,为什么?问题四:关于犯罪数额应如何认定?

损害赔偿
2019-06-18 20:32:0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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