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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2015年我在某公司预订了一批货物,当时预付了定金,定金收据上印有该公司方形红章,明确写明:“涨价不涨,跌价不跌,交多少钱提多少货,超出数量时按提货价格计算,不予任何理由退款。并且未明文约定提货期限。 2019年我前往提货时,公司拿出2017年1月1日签署的《关于未提货客户的处理告知书》,该告知书在发布时并未告知我,只是贴在公司门口。告知书的条款中,说我超过三年未提货,按照定金金额加4.8的年利息退还本息。我要求按照事先约定条款购买货物时,公司以超出时间为由,拒不执行。 我想问一下,公司的行为违法吗?我该如何维权?谢谢!

损害赔偿
2019-06-15 10:46:5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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