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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我跟a公司这是一家注册地在上海的外国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b公司这是一家注册地在上海的港澳台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在缴纳社保,发工资,他们的法人显示不是同一个人,a公司说他们跟b公司有协议所以b公司在为a公司代缴社保,这种说法可信么?对于这种情况我可以去仲裁b公司么?到底怎么认定我的劳动关系呢?我跟a公司的劳动合同有效么? 第二个问题,b公司发工资分为公司账户,以及私人转账,公司账户发了3500元银行流水单显示劳务费,私人账户发了9500元是b公司大股东,以及实际收益人用他自己名字的私人卡转账,流水单有一年多的进帐记录.这种情况到底认定我多少工资.对于这种情况我可以去仲裁b公司么? 第三个问题,跟a公司签的合同中基本工资写的税后3500,然后又签了一张叫做薪酬确定书,上面写了我的薪酬情况如下:月薪;税后11000元人民币.然后有我的签字手印,有a公司的公章.我的月薪到底算多少呢? 第四个问题,b公司在两年前跟我有一份合同工资约定的是税后10000元,合同已经过期了,没有续约,我也搞不清楚有没有解除过,如果书面解除过b公司又为我缴纳了两年社保,发了两年的工资,这可以认定我跟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么. 第五个问题,现在a公司出具一份解除劳务合同的通知书,盖有a公司公章,因为我跟a公司建立的是劳动合同关系,这份通知书可以有效解除我跟a公司的劳动关系么?如果我拿着这份通知书,可以去仲裁b公司赔偿赔偿金么? 第六个问题,公司有权让我换位置,没收我之前使用的电脑么?是不是都要公司书面通知?

其它综合
2019-06-09 08: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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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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