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的公司和我签合同的时候只签了一份,并没有给我一份,而且签的还是无固定期限合同,我现在要离职,公司还不让我走,我只工作了19天,我都说我不要工资了,还让我额外赔付,这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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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期满之日既可自离。
递交辞职(要有书面证明,带时间的,就是通常意义上的辞职信)申请即可,自己一定要留底,要有老板的签字证明,或者带时间的电子邮件也可以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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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原则上除非单位与您签订相关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协议,您有相关违反行为,是需要给单位赔偿的,像您描述的这种情况原则上不需要给予公司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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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投诉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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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