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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人在2015年因公司老板造假,已嫌疑人身份被拘捕,在看守所呆了37天,之后取保回家。案件在2016年判决,判决书上并无我爱人的名字。取保金在2016年取回。前段时间因工作需要,到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网显示我爱人有刑事案底,内容为造假、主犯。联系当时办案的公安分局,给出的结果是我爱人至今仍旧处在被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阶段,所以公安网上的记录,无法修改。我想请问1.案件结束后,判决书可以提现我爱人并没有触犯法律,公安网上的刑事案底及案件内容是否应该继续存在。2.请问2016年已经判决结束的案件,我爱人从2015年至2019年至今仍处在补充侦查阶段,这种说法是否合理?

刑事案件
2019-12-24 07:19:26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这个确实有问题,需要了解详细情况。
  • 可以委托律师与办案单位沟通。
  •   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不代表有罪。如果被判处刑罚就有刑事犯罪案底,不能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如果刑事拘留后撤销案件、转为行政案件的就没有案底,可以开具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
      二、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犯罪人员信息库
      为加强对犯罪人员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机关现有网络和资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
      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录入的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自诉人)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
  • 刑事拘留但没有受到刑事处罚的不会留案底。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
      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是对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暂时性剥夺人身自由进行调查的手段,一般刑事拘留的期限为三天,对属于结伙、流窜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相关规定),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公安机关进行侦察,如认为犯罪证据确凿应当保送检察院批捕。
  • 在刑事诉讼中,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具体规定如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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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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