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问题,我之前购买了一个二手车位,发票是增值税发票。
疑问:
1、理论上来说,车位是不是应该归到不动产里面,开的应该是销售不动产发票对吧?
2、上家购车位的增值税发票上写的甲方和乙方为开发商和乙方本人,而且乙方号称车位是开发商工程款抵扣。会不会车位来路不明?
3、据了解,目前杭州车位都是没有产权的,也就是是租赁形式,购车位原合同上面写的是“地下车位的使用期限与地下车位占用的土地使用权限一直”,并没有定义具体的使用期限,那这个是按照20年租期来约束的么。
超过二十年了之后如何解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